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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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林琨翔 、被告 林佩穎林淑娟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惟被告林佩穎即林淑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9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水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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