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 廖金生 原告與被告 王正琪 、陳峖𦲞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