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0977號債權人 余珮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翁明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