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偉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偉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偉雄因犯加重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8年10月。
四、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各次行為時間接近且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表示「因為犯罪時間都差不多,希望可以定輕一點」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2日109年11月16日109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75、2587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75、2587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75、25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2日110年12月2日110年12月2日備註①嘉義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25號②編號1至8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13日109年11月12日109年11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75、2587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75、2587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75、25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2日110年12月2日110年12月2日備註①嘉義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25號②編號1至8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3月,應予更正)犯罪日期109年10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29日,應予更正)109年10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4月,應予更正)110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75、2587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75、2587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111年4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應予更正)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2日110年12月2日111年5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應予更正)備註①嘉義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25號②編號1至8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22號編號罪名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2日110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40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40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應予更正)111年4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應予更正)111年4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應予更正)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應予更正)111年5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應予更正)111年5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應予更正)備註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2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2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22號編號罪名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27日110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40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4月29日,應予更正)111年4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4月29日,應予更正)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應予更正)111年5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應予更正)備註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2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