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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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鈺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更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鈺旻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鈺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賴鈺旻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法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案件為最後事實審案件,且該案件並經本院為實體判決確定,是以本院為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二)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1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據此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情節、次數,及受刑人表示「請從輕定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1頁),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有期徒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1、3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受刑人賴鈺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結夥侵入住宅搶奪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5日108年6月4日107年9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881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881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5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23號108年度訴字第82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0日109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23號108年度訴字第823號111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2日110年4月12日111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48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49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70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間某日107年11月29日108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51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51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5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非字第18號111年度台非字第18號111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13日111年4月13日111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70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70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70號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間某日107年12月底某日107年10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51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51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5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非字第18號111年度台非字第18號111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13日111年4月13日111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70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70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70號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轉讓偽藥轉讓偽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3日107年3月22日107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51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51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5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非字第18號111年度台非字第18號111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13日111年4月13日111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70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7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71號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轉讓偽藥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5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