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七一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高海英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高市警新
分刑字第四五七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高海英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保險套壹枚及潤滑劑壹瓶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凌晨三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四樓梅花大飯店四0七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劉俊帝 ,以每次代價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成
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高海英於警訊時之自白及男客劉俊帝警訊中證詞。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保險套一枚及潤滑劑一瓶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一枚及潤滑劑一瓶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
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任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