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碧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碧雲原應注意其位於桃園市○○區○○○路○○○號住處前之人行道,係劃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不得堆積、置放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其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民國104年8月3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上揭住處前之人行道上堆積、置放資源回收之雜物及腳踏車1輛,適告訴人 熊小萍 違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人行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時,擦撞莊碧雲所上揭堆置之腳踏車,因此人車倒地致受有左膝挫傷合併骨裂之傷害,因認被告莊碧雲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熊小萍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各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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