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47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頂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翔頂廣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已移轉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為何?並更正改以該金額為請求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