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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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6號聲請人 張安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0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
6年度重訴字第1504號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等事件之民國
107年3月15日、同年4月19日及同年5月31日法庭錄音光碟,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均為臺北地院,且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裁定移送臺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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