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乙○○
丙○○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