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0八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卓月卿 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0九二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四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審查屬實,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零壹元││├────────┼─────────────┼──────────────┤│第一審送達費│叁佰玖拾元││├────────┼─────────────┼──────────────┤│合計│貳萬貳仟叁佰玖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