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程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程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被告甲○○○○程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乙○○於民國95年
7月18日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
9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
47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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