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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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16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內湖簡易庭以96年度湖交簡字第57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192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