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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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㈠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元、㈡郵費:二百九十二元(聲請人原給付六百八十元,惟經發還剩餘郵票費三百八十八元,應予剔除)、㈢聲請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㈣聲請公示送達登報費:三百五十元、㈤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共計一萬六千七百五十五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耀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B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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