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903號聲請人 曾經偉 聲請人 曾威晴 聲請人 曾蓉慈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曾威晴、曾蓉慈之戶籍已註記遷出國外登記,如:
⑴聲請時曾威晴、曾蓉慈在台灣:請補正入境相關資料。
(如護照上蓋印之入出境章)⑵聲請時曾威晴、曾蓉慈不在台灣:則需補正經我國駐外
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代理人並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蓋代理人之印鑑章,註明為其代理人。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 曾文軍 之所有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
母異父)及內、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