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823號聲請人 高偉修
高莉娜 高碩駿 高碩辰 聲請人即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偉龍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高碩駿、高碩辰之法定代理人高偉龍應於聲請
狀具狀人欄、繼承權拋棄證書上註明為法定代理人並蓋印鑑章。
(二)請提出 高朝慶 、 陳巧女 、 高碧霞 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