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韋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韋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檢察官分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826號、109年度偵字第44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經乙醇沖洗,檢出大麻成分,有該中心民國108年11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附表: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而無法完全析離之菸斗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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