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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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正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正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正宏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3月(共4次)、4月、8月、7月(共3次),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4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7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均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48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章曉文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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