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調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安東京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件在卷可稽,且侵權行為發生地在南投
縣南投市○○○路與復興路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
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林清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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