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國斌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國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前開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附表:受刑人張國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2日│108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速偵字第423號│108年度速偵字第67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20│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8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8日│108年2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20│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80││││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6日│108年3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223號│108年度執字第5430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