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739號、97年度執字第10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詐欺、竊盜、搶奪等五罪,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63號、96年度豐簡字第565號、96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96年度訴字第1691號、96年度易字第3073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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