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84號債權人 廖川元 債務人許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民國8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查雙方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86年2月27日,按上開規定,債務人自期限屆滿即民國86年2月28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逾此之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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