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7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712號
原   告  盧伯熏
被   告  曾信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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