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5年度撤緩偵字第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第七行之「遺失」之文字應更正為「為某不詳
者下手竊取」、第八行之「侵占遺失物」之文字應更正為「
竊盜」,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自白本件誣告犯行,爰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減輕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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