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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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仁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驗後淨重捌點壹公克)暨其包裝袋陸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後淨重叁點零陸叁公克)暨其包裝袋叁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仁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6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羅仁祥前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16、300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再議駁回而告確定,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2588號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粉塊、粉末計6包(合計驗前淨重8.23公克,合計驗餘淨重8.1公克,合計空包裝總重1.5公克)、晶體3包(合計驗前淨重3.078公克,合計驗後淨重3.063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月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1月25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至00000-000)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趙美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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