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1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營偵字第1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正坤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正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罪之幫助犯,應依正犯之刑度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對於蒐集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帳戶資料者,將持以犯財產犯罪之用已可預見,竟仍非法提供個人極為重要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嗣經詐騙行為人使用,藉以獲取犯罪所得,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影響社會秩序,造成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併考量被告僅係對他人之犯行提供助力,而未參與詐騙取財之實行,暨告訴人之金錢損失、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於警偵訊時之陳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販賣帳戶所得新臺幣8千元,係被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然依上開規定,自應併予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營偵字第1172號被告黃正坤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正坤明知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其提供帳戶之提款卡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將其京城商業銀行(下稱京城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於民國106年6月上旬某日,在臺南市柳營區二重溪河堤邊,以新台幣(下同)8000元之代價,將上揭帳戶資料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米血」之成年男子而輾轉為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由詐騙集團內之某成員,於106年6月19日19時許起,以電話及簡訊聯絡 蔡宗哲 ,佯裝為蔡宗哲之友人「 阿桐 」,向蔡宗哲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蔡宗哲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106年6月20日14時12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2萬元至黃正坤上揭帳戶內。嗣蔡宗哲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二、案經蔡宗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正坤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蔡宗哲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京城銀行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告訴人ATM轉帳單,以及告訴人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幫助他人犯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檢察官陳鋕銘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顯杰(本院按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