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瑩蓁
侯凱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字第1197號、103年度緩字第1198號、104年度執聲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2259號被告蔡瑩蓁、侯凱文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物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藍保管字第1335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請依首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222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被告經警查獲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三之所示之物品分別係屬仿冒Abercrombie&Fitch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裘西時裝設計公司、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標之仿冒品乙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臺北分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Abercrombie&Fitch等公司之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該等扣案物品之採證照片、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藍保管字第1335號)在卷可稽(參見102年度偵字第22259號卷第39至41頁、第44至46頁、第51至61頁、第63頁、第71頁、第77頁、第83頁、第89頁、第162至164頁背面、第178頁),是上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仿冒之A&F商標拖鞋│拾陸雙│原封壹箱│├───┼───────────────┼──────┼─────┤│二│仿冒之HELLOKITTY商標貼紙│壹佰叁拾柒個││├───┼───────────────┼──────┼─────┤│三│仿冒之HELLOKITTY商標杯墊│柒件││├───┼───────────────┼──────┼─────┤│四│仿冒之HELLOKITTY商標面紙套│肆件││├───┼───────────────┼──────┼─────┤│五│仿冒之HELLOKITTY商標手機架│壹個││├───┼───────────────┼──────┼─────┤│六│仿冒之HELLOKITTY商標杯蓋│叁個││├───┼───────────────┼──────┼─────┤│七│仿冒之HELLOKITTY商標筆記本│貳本││├───┼───────────────┼──────┼─────┤│八│仿冒之HELLOKITTY商標鑰匙圈│叁個││├───┼───────────────┼──────┼─────┤│九│仿冒之MELODY商標按鍵貼│壹件││├───┼───────────────┼──────┼─────┤│十│仿冒之MELODY商標杯墊│伍件││├───┼───────────────┼──────┼─────┤│十一│仿冒之 拉拉熊 商標杯墊│壹件││├───┼───────────────┼──────┼─────┤│十二│仿冒之拉拉熊商標鑰匙圈│捌件││├───┼───────────────┼──────┼─────┤│十三│仿冒之拉拉熊商標手機架│貳件││├───┼───────────────┼──────┼─────┤│十四│仿冒之拉拉熊商標筆記本│叁本││├───┼───────────────┼──────┼─────┤│十五│仿冒之拉拉熊商標零錢包│壹個││├───┼───────────────┼──────┼─────┤│十六│仿冒之拉拉熊商標鏡子│壹個││├───┼───────────────┼──────┼─────┤│十七│仿冒之拉拉熊商標貼紙│叁拾柒件││├───┼───────────────┼──────┼─────┤│十八│仿冒之拉拉熊商標卡套│壹件││├───┼───────────────┼──────┼─────┤│十九│仿冒之CathKidston商標手機殼│拾壹件││├───┼───────────────┼──────┼─────┤│二十│仿冒之愛迪達商標貼紙│拾伍件││├───┼───────────────┼──────┼─────┤│二十一│仿冒之CathKidston商標按鍵貼│肆件││├───┼───────────────┼──────┼─────┤│二十二│仿冒之JuicyCouture商標手機殼│貳件││├───┼───────────────┼──────┼─────┤│二十三│仿冒之拉拉熊商標按鍵貼│貳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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