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191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陳俊彬
被 告 魏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叁仟陸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壹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