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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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四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億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柒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肆元,折合新臺幣捌佰貳拾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