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六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業已委任告訴代理人 陳春來 當庭表示撤回告訴,並提出撤回告訴書一紙附卷,有撤回告訴書及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訊問筆錄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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