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陳重林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被告 林瑞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為由,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