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森林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被告 李定遠
李健生 吳賢溫 陳麗水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定遠、李健生、吳賢溫、陳麗水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業於該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