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6號原告 張益興 被告 楊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第一審裁判費是10,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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