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黃正剛 送達代收人 林青月 被告 黃嘉福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因本院一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正剛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3號,被告黃嘉福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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