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康祐嘉 被告 謝振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1136號(原案號:110年度易字第439號)詐欺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康祐嘉對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1136號,被告謝振銘被訴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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