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4號原告 林楊靜緗女 被告 李佳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11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洪裕翔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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