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劉惠婷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被告 張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富郎
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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