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68號原告 鄧麗華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弄0號3樓之1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修繕至完全不漏水之狀況,如被告不予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行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此屬因財產權涉訟,應以修繕系爭房屋至完全不漏水狀態所需之費用核定之。惟因原告未具體提出預估修繕系爭房屋漏水部分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查報修繕費用之預估金額,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原告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77條之12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並與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60萬元)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