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21號聲請人 潘立華
潘立惠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0樓之0上列聲請人陳報財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切結書,需有聲請人即監護人潘立華、潘立惠之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