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48號原告 林淑嫦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
彭冠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林美玉 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9,0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本件訴訟金的為新臺幣(下同)919萬4,561元【計算式:(8,900,000+4,495,561)-4,450,000+249,000=9,194,56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080元,扣除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萬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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