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三號),及移八九號),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攜帶凶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汽車鑰匙、檳榔刀及六角扳手鎖匙各壹支,均沒收。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汽車鑰匙、檳榔刀及六角扳手鎖匙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搶奪、收受贓物、竊盜等前科,於民國九十年間,因先後犯收受贓物罪及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七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單獨或與 柯榮豐 (由檢察官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犯意聯絡,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方法,連續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為警分別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汽車鑰匙、檳榔刀及六角扳手鎖匙各一支。
二、甲○○竊得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檳榔果實後,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許,駕駛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自小貨車附載竊得之檳榔果實,行經南投縣○里鎮○○里○○路十二之一號旁時,經執行職務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員警丑○○發覺形跡可疑加以攔停盤查時,其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駕駛該自小貨車,接續朝丑○○身體及該警員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來回衝撞二次,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嗣甲○○因倒車不慎掉落水溝,始為警當場逮獲。
三、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如附表所示竊盜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巳○○、子○○、丁○○、癸○○、張 山清 、戊○○、辰○○、庚○○、壬○○、 張明鎮 、寅○○、丙○○、乙○○、己○○於警訊中指述所有物品如何遭竊情節大致相符,並經證人即辛○○之妻 張美麗 、卯○○、 鄭宗男 、共犯柯榮豐於警訊時證述在卷,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七紙、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組贓物保管收據一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四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七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一紙、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一紙、南投縣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五紙附卷及汽車鑰匙、檳榔刀及六角扳手鎖匙各一支扣案可稽。足徵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另右揭妨害公務之犯罪事實,亦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書三紙及現場照片十張附偵卷(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三號)可稽,堪認其此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右揭妨害公務之犯行亦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被告於行竊時持有攜帶使用之檳榔刀及六角扳手鎖匙各一支,均質地堅硬,在客觀上足以對人之身體、生命構成威脅,均為凶器。核被告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三至編號八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另核其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九至編號十五所示之犯行,則均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其所犯先後多次攜帶兇器竊盜及普通竊盜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與柯榮豐二人間,就如附表所示編號九及編號十之普通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竊盜行為,同時侵犯被害人辛○○、張明鎮二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如附表編號一、編號四至編號十五所示之竊盜犯行部分,雖未據起訴,然經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該部分與起訴之竊盜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另核被告右揭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被告所犯上開攜帶兇器竊盜、妨害公務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搶奪、收受贓物、竊盜等前科,於九十年間,因先後犯收受贓物罪及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七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就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部分並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雖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其有上揭前科,素行不佳,且其攜帶兇器竊盜所生之危害甚鉅,竊盜次數多達十五次,對警員施暴妨害公務,罔顧法治,惡性非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扣案之汽車鑰匙、檳榔刀及六角扳手鎖匙各一支,均為被告所有供竊盜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所有供竊盜所用之六角扳手、自備鑰匙及撿拾鑰匙(無主物,先占)各一支,既均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論罪科刑法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偵查案號及扣案物│├──┼─────┼───────┼────────┼────────┤│一│九十二年五│南投縣埔里鎮枇│持所有客觀上可供│九十二年度偵字第│││月一日凌晨│杷里和四街十三│凶器使用之六角扳│二五四O號│││三時許│號前│手鎖匙一支,破壞││││││巳○○所有車牌號││││││碼B四─一一三八││││││號自小貨車車門及││││││車鎖(未據告訴)││││││,竊取該車得手││├──┼─────┼───────┼────────┼────────┤│二│九十二年五│在南投縣○里鎮○○○○路旁撿拾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月十日凌晨│枇杷里中心路二│汽車鑰匙(無主物│一九九三號│││一時許│十一之十一號前│)一支,以開啟電│為警扣得甲○○所││││(起訴書記載為│門之方式,竊取陳│有供竊車所用之汽││││南投縣埔里鎮中│宏傑所有(車主登│車鑰匙一支││││心路)│記為其父 陳振雄 )││││││車牌號碼0000││││││二四二號自小貨車││││││得手││├──┼─────┼───────┼────────┼────────┤│三│九十二年五│南投縣信義鄉潭│攜所有客觀上足供│九十二年度偵字第│││月十三日上│南段第二十六號│兇器使用之檳榔刀│一九九三號│││午七時許│土地上檳榔園│一支,割取丁○○│為警扣得甲○○所│││││所有檳榔果實約八│有供竊割檳榔果實│││││千粒而竊取得手│所用之檳榔刀一支│├──┼─────┼───────┼────────┼────────┤│四│九十二年五│南投縣埔里鎮九│持所有客觀上可供│九十二年度偵字第│││月十六日晚│成街一一七巷巷│凶器使用之六角扳│二五四O號│││上十二時許│口│手鎖匙一支,破壞││││(即同年月││癸○○所有車牌號││││十七日凌晨││碼八L─三九四八││││零時許││號自小貨車車鎖(││││││未據告訴),竊取││││││該車得手││├──┼─────┼───────┼────────┼────────┤│五│九十二年五│臺中縣新社鄉豐│持所有客觀上可供│九十二年度偵字第│││月十九日上│埔公路五公里處│凶器使用之六角扳│二五四O號│││午九時許││手鎖匙一支,破壞││││(依車主張││ 張山清 所有車牌號││││山清之指述││碼H九─三六四八││││認定)││號自小貨車車鎖(││││││未據告訴),竊取││││││該車得手││├──┼─────┼───────┼────────┼────────┤│六│九十二年五│南投縣草屯鎮碧│持所有客觀上可供│九十二年度偵字第│││月二十四日│山南路五十六號│凶器使用之六角扳│二五四O號│││凌晨二、三│前│手鎖匙一支,破壞││││時許││戊○○(車主登記││││││為雙聖行)所有車││││││牌號碼B四─六O││││││五七號自小貨車車││││││鎖(未據告訴),││││││竊取該車得手││├──┼─────┼───────┼────────┼────────┤│七│九十二年六│南投縣埔里 鎮忠 │持所有客觀上可供│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日晚上十│孝一路八號前│凶器使用之六角扳│二三三七號│││時四十分││手鎖匙一支,破壞│為警扣得甲○○所│││││辰○○所有車牌號│有供竊車所用之六│││││碼QV─八一四O│角扳手鎖匙一支│││││號自小客車車門鎖││││││及電門鎖(未據告││││││訴),竊取該車得││││││手││├──┼─────┼───────┼────────┼────────┤│八│九十二年六│南投縣國姓鄉南│攜所有客觀上可供│九十二年度偵字第│││月九日下午│港村鳳鳴巷二十│凶器使用之六角扳│二四六七號│││四時許│六之二號前│手一支(未扣案)││││││,竊取庚○○所有││││││車牌號碼0000││││││八五二號自小客車││││││得手││├──┼─────┼───────┼────────┼────────┤│九│九十二年六│在南投縣埔里鎮│夥同柯榮豐,持所│九十二年度偵字第│││月十七日凌│北安里明德巷三│有自備鑰匙(未扣│二四六七號│││晨二時三十│十六號旁空地│案)一支,竊取張││││分││永安所有車牌號碼││││││RF─七七四九號││││││自小貨車得手││├──┼─────┼───────┼────────┼────────┤│十│九十二年六│在南投縣埔里鎮│夥同柯榮豐,徒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月十七日凌│中正二路一二三│竊取辛○○所有之│二四六七號│││晨二時五十│號│翻土機一台、發電││││分││機一台、動力馬達│想像合犯│││││二組及張明鎮所有││││││置於該處維修之農││││││用噴藥機一台││├──┼─────┼───────┼────────┼────────┤│十一│九十二年六│在南投縣埔里鎮│持所有自備之鑰匙│九十二年度偵字第│││月十七日上│樹人二街二十二│一支(未扣案),│二四六七號│││午十一時三│號前│竊取寅○○所有車││││十分││牌號碼TL─三五││││││八號自小貨車及該││││││車上之電焊機一台││││││、電纜線一捲、工││││││作椅二台、乙炔二││││││瓶等水電工程工具││││││一批得手││├──┼─────┼───────┼────────┼────────┤│十二│九十二年八│南投縣埔里鎮珠│徒手竊取丙○○所│九十二年度偵字第│││月九日上午│格里珠生路口│有車牌號碼000│三一八九號│││七時許││─四O八號重型機││││││車得手││├──┼─────┼───────┼────────┼────────┤│十三│九十二年八│在彰化縣彰化市│持所有自備之鑰匙│九十二年度偵字第│││月十四日上│金馬路二段六六│一支(未扣案),│三一八九號│││午八時許│二號前│竊取乙○○所有車││││││牌號碼M九─三一││││││一七號自小貨車得││││││手││├──┼─────┼───────┼────────┼────────┤│十四│九十二年八│在南投縣水里鄉│持所有撿拾之鑰匙│九十二年度偵字第│││月二十二日│南光村民生路十│(無主物)一支(│三一八九號│││上午七、八│五之十五號前│未扣案),竊取財││││時許││團法人水里教會聚││││││會所所有車牌號碼││││││RH─九八四八號││││││自小客貨車得手││├──┼─────┼───────┼────────┼────────┤│十五│九十二年八│在南投縣埔里鎮│持所有撿拾之鑰匙│九十二年度偵字第│││月二十四日│第三市場地下室│(無主物)一支(│三一八九號│││下午四、五││未扣案),竊取林││││時許││益明所有車牌號碼││││││PF─五二三七號││││││自小客車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