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佳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