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字第1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易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旗簡字第12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8年9
月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0紙、支
票明細表為證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對原告之
主張亦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郭素蓉
附表:
┌──┬─────────┬──────┬────────┐
│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提示日│付款人│
├──┼─────────┼──────┼────────┤
│1│100,000元│97年7月14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北鳳山分行│
├──┼─────────┼──────┼────────┤
│2│100,000元│98年6月4日│同上│
├──┼─────────┼──────┼────────┤
│3│250,000元│98年6月4日│同上│
├──┼─────────┼──────┼────────┤
│4│350,000元│98年6月4日│同上│
├──┼─────────┼──────┼────────┤
│5│150,000元│98年6月4日│同上│
├──┼─────────┼──────┼────────┤
│6│150,000元│97年8月25日│同上│
├──┼─────────┼──────┼────────┤
│7│150,000元│97年6月4日│同上│
├──┼─────────┼──────┼────────┤
│8│150,000元│98年6月4日│同上│
├──┼─────────┼──────┼────────┤
│9│150,000元│98年6月4日│同上│
├──┼─────────┼──────┼────────┤
│10│100,000元│98年6月4日│同上│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