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39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華護生協會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超勤津貼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宜蘭縣○○鄉○○路○段○○號,
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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