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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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3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陳倩如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
信用卡帳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雖陳稱:現在無
法一下支付那麼多等語,惟是否能一次支付,不能作為抗辯原告
請求給付欠款之理由。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