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聲請人 業柏村 即債務人代理人 許名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8人×34元×10份=6,12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1、102、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聲請人母親 葉林淑美 」、「聲請人配偶 曾益清 」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子女 葉淮宗葉姿佑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陳報聲請人於104年4月15日起至106年4月14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即105年12月至106年5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住所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
十一、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一)膳食費6,3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二)租金2,500元: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領款明細、「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三)水費294元、電費902元、瓦斯天然氣費426元:請提出最近4至6個月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
(六)手機及網路費831元:請提出最近4至6個月之電信消費單據,並應說明以配偶名義申辦門號之原因。
(七)交通費1,00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應至少提出最近2個月之單據)。
(八)雜支及日用品費600元:請提出最近2至4個月之相關證明單據文件,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十二、就扶養費支出部分:
(一)母親葉林淑美扶養費2,700元:除應提出上開聲請人母親之相關資料外,聲請人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母親扶養費總額為何?及提出每月支付扶養費2,700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不以此為限)。
(二)長子葉淮宗扶養費2,500元、長女葉姿佑扶養費費1,900元:除應提出上開聲請人長子、長女之相關資料外,聲請人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每月支出2,500元及1,9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說明與配偶分擔比例?聲請人及配偶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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