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559號聲請人 吳佳縢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父即被繼承人 吳世琛 與民國99年7月23日死亡,有被繼承人 涂謝秀雲 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而聲請人遲至101年3月14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記),顯已逾民法第1174條所明定之法定期間。雖聲請狀記載聲請人於101年2月20日透過第三人 吳垂娟 始知悉得繼承,惟未記載具體理由,經本院兩次合法通知聲請人偕同證人吳垂娟到庭說明何時知悉得為繼承,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屆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資料供本院審酌,從而,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