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028號聲明人 林祖英 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因被繼承人 金台生 於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與被繼承人之母應領姐於71年10月25日結婚,及被繼承人於101年5月4日死亡之事實,此有聲明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聲明人既與被繼承人金台生為繼父、繼子之姻親關係,非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法定繼承人,自無從拋棄被繼承人金台生之繼承權,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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