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293號聲請人 吳蘇秋香
吳東霖 吳秉翰
號4樓之1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達 聲請人 楊鎮源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宜珊
前列六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偉仁 聲請人 吳麗梅
楊 吳麗燕 吳麗華 黃 吳美麗 吳麗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仁惠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吳生地 、 吳蔡桃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