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孟帆選任辯護人周威君律師被告黃怡碩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孟帆、黃怡碩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杜孟帆、黃怡碩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及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認被告2人涉犯結夥3人以上加重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2人供詞反覆且相互矛盾,亦與告訴人之指述不符,另尚有共犯未到案,顯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於民國105年4月2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被告2人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結夥3人以上加重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或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2人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結夥3人加重強盜罪,可認其等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認原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人均應自105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然因本案相關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足認被告2人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已不復存在,自無繼續禁止被告2人接見、通信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陳忠榮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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